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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課稅方式大不同 民眾出售房屋及土地應注意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若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制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於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漏未申報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交易之實際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核課其財產交易所得,或無法查得其交易之實際成交等相關資料時,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計其財產交易所得予以補稅。
該所提醒,個人於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記得於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結算申報列報該筆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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