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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 減輕扣繳稅額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及11000061701號解釋令新增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報酬,且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者,可提示其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得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新店稽徵所說,因部分境外電商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或未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國內營利事業未能知悉該境外電商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而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及境外交易流程說明、相關合約等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按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可大幅減輕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之租稅負擔。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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