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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至12月31日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自用汽(機)車燃料費,新北市地區尚有13萬餘件未繳,已陸續寄發雙掛號催繳通知,車主收到後應於12月31日前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或超商繳費,如果逾期未繳納,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3,000元罰鍰。
板橋監理站站長王梅香表示,疫情期間為減少出入公共場所,降低感染風險,民眾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下載「監理服務APP」線上繳納,也可以透過台灣Pay、ApplePay、嗶嗶繳及LINEPayMoney等行動支付管道繳費,手續簡便又快速。
另為確保繳費通知單不漏接,歡迎申辦約定帳戶轉帳繳納汽燃費,每年7月31日會從所留的金融帳戶轉帳繳納,再也不用擔心忘記繳而受罰了。 再次提醒您,109年自用汽(機)車燃料費最後繳納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喔。
圖說:車主可至板橋監理站申辦約定帳戶轉帳繳納汽燃費。 (板橋監理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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