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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12. 29  Edit this Page


元旦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明年元旦(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
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與月薪制勞工約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採行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明(111)年之元旦為1月1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則今(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為勞工的補假日,因出勤日期的性質不同,將產生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110年12月31日(國定假日補假日),勞工出勤,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111年1月1日星期六為休息日,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111年1月2日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在按日或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也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
若雇主使部分工時勞工於1月1日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工資(每小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68元×2=336元);若於休息日出勤(單週出勤達6日),計薪標準與上述全時月薪制勞工相同,雇主亦不得使其於例假出勤。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圖說:明年元旦(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
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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