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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記者林富貴/台北報導】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旨在保障請求權人時效利益,以及符合人權保障。 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說,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本文的補償請求權時效,原係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的確定日起算2年。 惟於不得聲明不服的案件,一經公告或宣示,無待送達,即告確定,如仍自確定日起算,對於因故未受合法送達或遲延收受送達的受害人而言,恐未盡衡平;縱得聲明不服,如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致該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事實知悉在後者,倘仍自確定日起算,亦有欠公允。 為使前開受害人權益獲得實質平等且公平合理的保障,因此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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