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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用品及食品不得宣稱療效 最高罰100萬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網路購物普及,許多寵物用品業者及民眾透過網路商城、社群平台或粉絲專頁行銷販售寵物食品與用品。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提醒,產品的廣告與介紹不得宣稱預防、治療動物疾病等內容,若於產品描述中宣稱具備醫療效果,即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民眾在推薦或銷售寵物用品時,應審慎檢視廣告內容,切勿為提升銷量而觸犯法規,以免因違規行為遭受高額罰款,得不償失。 113年度新北市已查獲13件類似違規案件,累計裁罰金額達260萬元。
在市面上有許多寵物食品、用品及保健產品,但為避免誤導消費者,使其誤以為這些產品可達到特定療效或取代專業獸醫診治,因此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亦不得強調促進或調節動物生理機能。 此外,動物保護法第22-5條也規範寵物食品的標示、宣傳與廣告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為使民眾更能明確理解,農業部亦公告「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列出涉及醫療效能、誇大宣稱等違規判定基準,常見違規用詞包括預防牙周病、防止下痢、預防腸炎、緩解皮膚症狀等,賣家在行銷產品時,一定要特別注意。
新北市動保處近期接獲檢舉,發現有網路賣家在電商平台販售寵物潔牙用品,並於產品廣告內容中使用「預防牙周病」等字樣,這些廣告文字已涉及宣稱預防疾病。 當事人到案說明時表示,自己平時習慣幫家中寵物刷牙,並從網路文章與飼主交流中得知潔牙可能有助於口腔保健,因此才會在商品描述中加入預防疾病相關字眼,認為這只是分享個人經驗,並未刻意誇大或誤導消費者。 賣家坦言,當初只是想盡快賣出閒置物品,沒想到這樣的標示已涉及違法,並表示未來在網路轉售商品時,會更加注意標示內容,以免再次觸犯法規。
動保處強調,寵物食品及用品不具醫療效能,亦無法改變動物生理功能或外觀,因此不得使用誇大、易生誤解或涉及療效的詞句。 違者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及第39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常見違規案例包括寵物益生菌、洗毛精等產品,皆非動物用藥品,依法不得宣稱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等功能,若業者認為其販售的寵物用品確實具備特定療效,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為動物用藥品,經核准後方可進行相關廣告宣傳。
圖說:謹慎選擇購買途徑,認明合法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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