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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捷運攜帶手鋸 已觸法最高裁罰百萬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今日0時48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接獲臺北捷運新埔站報案,站務人員稱有1名男子持刀,經轄區江翠派出所警力到場,現場為站務人員及張姓男子在場等候,所持物品為裝潢工作的30公分手鋸。
經警方與站務人員確認,張男於搭乘捷運過程中,未將手鋸露出或揮舞,該手鋸為工作時作為切割塑膠管線所需;張男於當日工作,欲搭乘捷運返家時,將手鋸插在褲子後,因太熱將外套拉鍊打開,民眾見狀後通報站務人員。
因張男之行為已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1條第1項第1款「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內」,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後續將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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