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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專家列出行政法院對太極門案的重大法律瑕疵!
【記者許庭瑋/綜合報導】1月11日是司法節,在一場「司法改革建言-從冤案及人權體檢司法」論壇中,任職司法機關的黃小姐及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就太極門冤案探討台灣的救濟制度。 黃小姐表示,在太極門的稅務案件裡,行政法院調查當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的瑕疵:
第一, 刑事法院跟行政法院就同一份證據、同一個事實,判決結果卻不同;刑事判決是無罪無稅,但行政法院卻判決要繳納綜所稅以及營業稅,而導致結果落差的原因,就是因為行政法院沒有很確實的進行實質調查。
第二,太極門在行政法院敗訴的81年綜所稅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途更換法官。 太極門案在原本的審理法官進入準備程序後(準備程序就是調查證據的初次審理),突然被換掉,而新接任法官沒有進行準備程序,等於沒有真正的調查證據,就直接進入辯論程序;且在進入辯論程序之前,法官向國稅局要調查證據,卻沒有將這個證據在準備重新審理程序的時候給對造(太極門)去審查,所以導致於太極門掌門人的代理人沒有充分的時間審閱辯駁,進而造成太極門81年稅務案件敗訴,其實這是一個程序上很大的瑕疵。
第三,原本審理太極門81年度稅務案件準備程序的審理法官,後來被調升到最高行政法院。 當太極門81年度敗訴的稅務案件上訴到最高行的時候,她也是審理的法官之一,按規定應該要自請迴避,讓完全沒有接觸過卷證的法官用一個全新的心證來審理的一個審級利益,這對當事人是很重要的程序的保障,因此本案就喪失了上訴的審級利益,這也是一個很大的瑕疵。
第四,目前台灣的行政法院是二級二審,高等行政法院是事實審,最高行政法院是就法律的部分做判決。 太極門91年度訴字4209號判決中指出,法官認為對於太極門練功服是代辦的性質還是銷售性質,國稅局沒有實質調查清楚,因此撤銷了營業稅的處分,這是法官對事實認定;但當國稅局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的時候,最高行政法院居然踰越了事實審的審理範圍,直接重新做一個事實認定,然後在94年的11月做出不利的判決之後,最高行政法院就確定了。 這是一個很少見的情況,法律審級的最高行政法院直接逆轉實體審法律的判決,所以當事人在事實審被逆轉了以後沒有辦法救濟,也是一個很嚴重的審級利益的問題。
圖:陳逸南表示,台灣還有很多法律都是以前訓政時期的法律,到現在還有很多條文都還在用,這是立法委員的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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