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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5. 22  Edit this Page


【立心集之交通事故處理解析專欄】交通事故處理解析(一)

【主筆:李開博士】交通事故的發生常因當事人不熟悉交通法規,或由於日常錯誤的用路習慣沿習已久積非成是,因此等因素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在總體案件上佔有相當高的比率,亦為事故發生之潛在原因,值得警惕。

另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民眾多因此前未曾有過類似遭遇,常在慌亂中不知所措。
因此,在處理員警尚未到達現場前,往往不自覺的破壞現場,如擅自移動車輛位置、撿拾散落物品,或有現場目擊證人未請其留下作證、或留下姓名、聯絡電話,遇有人員受傷倒地未先標記倒地位置、方向,自行或由救護人員移離、未能立即拍攝事故現場照片、車損照片,及記錄號誌燈號顯示情況等。
凡此,都無形中造成對肇事責任歸屬的確認、事故真相的還原,產生無意義的糾葛與有利證據的破壞。

本專欄將就交通事故處理,從正確基本概念的認識、法律規範與對應案例解析、與行車事故的鑑定等相關面向,進行深入淺出的解析,以協助民眾對交通事故處理有條理的完整認識,從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或對自身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在處理上可以正確並理性的面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因此,就本法條而言,交通事故的認定須包括以下要件:
一、發生事故的一方須為汽車或動力機械(汽車包括機車)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所涉入的當事人除了單一車輛事故外,廣義而言應至少在兩造或兩造以上,構成事故條件的當事人至少應有一方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動力機械。

二、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處所
此處所稱的「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發生事故車輛須有行駛行為
交通事故發生必須在車輛處於動的狀態,或其行駛行為的延續行為有關連(如上、下乘客)。
行駛行為廣義而言應包括車輛之行駛、裝載、停放,若交通事故的發生係其他非交通行為的外力所造成,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依內政部警政署解釋發生地點:公車煞車致乘客跌倒受傷,仍屬交通事故。
防火巷、校園內、路外停車場等,則非屬道路交通事故。
天災、土石流、高處墜落物品砸中車輛,非屬交通事故)
四、事故發生必須導致有人員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害之結果
事故發生必生損害之結果,包括當事人或第三者傷亡、當事人或第三者車輛財物損壞,其損害必須與事故之發生有因果關係,無損害發生自不構成事故。

五、須出於過失或毫無過失行為
交通事故發生必需是涉入事故之一方或多方疏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疏於防範機件上之故障,或其駕駛行為係本著信賴原則,因對方之疏忽或過失之用路行為而肇事。

另與之相關的法規用語定義如下:
一、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二、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三、動力機械:除上述汽車範圍以外,雖具備動力行駛,但其用途並非載客、貨,而係作為工具機械。

四、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

五、被害人: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肇事人亦得為被害人。

六、見證人: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常之人。

七、肇事原因: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

八、成案:當事人現場未和解者。

九、息事:當事人現場自行和解,表明不需警方處理者。

交通事故發生後必然產生責任的追究與損害的賠償,其範圍如下:
一、行政責任:指事故當事人因違反行政法規(如道路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所規定應遵守之義務,而造成交通事故之發生,由行政官署所科之處罰。
(如罰鍰、吊扣駕照)
二、刑事責任:係行為人的行為,對公法益造成侵害,依刑法之規定(如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科以應負擔之責任。
(如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肇事遺棄罪)
三、民事責任:係行為人的行為,對民事法規中規範的私法益造成侵害,依民法之規定(如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科以應負擔之責任,包括:
(一)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民法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情求為恢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物之損毀之賠償方法: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損毀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情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肇事責任的請求可分別如下:
一、刑事責任部分: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如有人員死亡者,則屬過失致人於死罪,為公訴罪,依法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如有人員受傷,則屬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

二、民事責任部分:在肇事過程中無人傷亡僅是駕駛行為致使車輛財物損失時,則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民事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三、行政責任部份:肇事過程中,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不當駕駛行為時,應依規定接受罰款、講習、吊照等處罰的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非常重要的事故處理程序,可從如下的圖示中清楚的了解:其次再從法律規範與對應案例提供民眾更深入了解交通事故法律歸責的特徵。



圖說:李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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