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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3. 3  Edit this Page


非都市交通用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南市府統一認定原則加速案件審理

【記者吳淑華/台南報導】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有關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未能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平等權之解釋意旨,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主動就108年7月5日大法官解釋之日起至110年6月23日修法完成前之案件,積極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總計其轄內共有524件。

中央各部會於110年8月12日始修訂完成相關合憲法規,該局將儘速協助民眾依法辦理退稅,以維護民眾權益。

日前外界質疑遲未退稅乙案,該局強調依法退稅有一定的法制作業需時辦理,目前該案之需用土地機關善化區公所已核發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全案溢繳土地增值稅將依規定辦理退稅,並無苛扣不予退稅情事。

財政稅務局說明,財政部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完成使用地編定並依110年8月12日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取得需用土地機關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等4要件,於移轉時就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有關非都市公共設施使用土地大抵為交通用地,為加速上述該類交通用地證明書之核發,臺南市政府於去年12月14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就「道路未開闢部分」「村里聯絡道路」及「核發證明書之分工」等事項統一認定原則,以提高核證作業效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民眾瞭解非都市公共設施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法情形,該局網站特別設置「非都公設地移轉免徵土增稅專區」提供相關資訊,請民眾多加利用。
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需用土地人為例「國道」可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請核發證明書;「省道」為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臺南市所屬「大區道」及「市道」為臺南市工務局;「區道」及「村里聯絡道」為臺南市各區公所。



(圖說):南市府財稅局長針對非都市交通用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統一認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審理.(記者張志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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