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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1日起 國道散落物處理取消30分鐘內免收費
【記者石劍青報導】為加強提醒用路人在出發前檢視載運的貨物是否綑紮牢固,避免貨物掉落導致後方車輛發生事故,影響行車安全及順暢,高速公路局將於111年1月1日起,取消散落物處理時間未達30分鐘免收取費用之規定。
鑑於國道每年散落物事件發生逾4萬件,影響交通甚鉅,甚至衍生二次交通事故。 高公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自108年9月16日起實施「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希望透過收費機制,提醒用路人於上路前務必將所裝載之貨物裝載綑紮牢固。 原收費標準為就影響範圍、時間等處理成本計算每1車道每30分鐘3,000元,然未達30分鐘則暫予規定免收取費用。
經高公局統計,109年散落物件數仍高達44,951件,均較108年39,780件、107年41,757件、106年42,729件及105年43,313件為多。 為加強貨物綑紮牢固之責任,及肇事者應負擔之處理成本,近期高公局完成「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之修訂,取消散落物處理時間未達30分鐘免收取費用之規定,並訂111年1月1日起實施。
高公局提醒用路人,國道散落物對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威脅甚大,更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發生。 用路人上路前務必檢視載運的貨物是否綑紮牢固,避免貨物掉落導致後方車輛發生事故,影響行車安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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