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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 別忘開立發票
【記者吳淑華/台南報導】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現行統一發票中獎金額最高為1千萬元,民眾購物會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消費者常會提出檢舉,另外,因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也會加強蒐集資料,並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仍應特別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圖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使用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別忘開立發票.(記者杜尚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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