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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風險 身障證明效期延年底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疫情嚴峻,為減少身障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福部公告,5月13日前已向地方政府申請重新鑑定及延長需求評估,延長期限在5月14日尚未屆滿者,及5月14日至10月31日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者,身障證明效期統一延長至12月31日。 中市社會局將以書面通知,民眾無須主動申請,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和已領有補助。
社會局補充,市府已統一進行系統展延,但民眾如果有求職、就學、停車、購票等需出示證明的需求,仍需在收到公文通知後,持社會局公文和身心障礙證明到各區公所辦理紙本證明展延註記,以便提供相關單位查驗。
社會局指出,至於11月1日以後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如有展延需要,仍需依規定檢具理由、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主動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最多延長60日。
社會局說明,有關身心障礙證明換發,可洽詢各地公所,或電洽詢社會局諮詢窗口2228-9111,分機38722、37312、37310;有關需求評估問題,可洽東興區需求評估中心04-24752616、04-24751695、04-24754434;陽明區需求評估中心04-22289111分機38701~3871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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