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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權益長照家庭可申請節稅
【記者張奕晴/台中報導】又到所得稅申報季,為減輕長期照顧家庭的繳稅負擔,台中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身心失能資格,且未被排富,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衛生局籲請符合資格者,請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報稅時提交申報。
衛生局表示,財政部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之一,包括聘僱外籍看護者、在家自行照顧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或長照服務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且未被所得稅法第17條所訂排富標準排除,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從今年申報綜所稅的標準來看,意即在減除相關扣除額後,綜合所得淨額未超過121萬元者,就可以適用長照扣除額。
衛生局表示,民眾申報109年長照扣除額,於今年5月報稅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聘僱外籍看護者,應檢附勞動部核准的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函影本;在家自行照顧者,應檢附醫療機構開立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是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的影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應檢附長照服務單據證明;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則須檢附109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
衛生局長曾梓展說明,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有一定的觀察期間,提醒有需求民眾,請儘早至勞動部公告專業評估指定醫院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來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民眾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國稅局0800-000-321,或長期照顧諮詢專線1966,也可至衛生局長照2.0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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