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位於 - 焦點新聞
|
攜帶電子煙加熱菸入境 中市府:最高罰500萬
【記者張奕晴/台中報導】菸害防制法修法,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包含加熱菸及其使用時必要的載具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規範對象除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也包括非屬菸品製造及輸入的其他業者及自然人。 中市法制局表示,因不抽菸民眾未注意菸品有關規定,誤以為幫親友自國外攜帶電子煙及加熱菸沒法律責任,回台灣入境時才驚覺觸法。
法制局指出,雖然有些國家未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但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6條第2項規定,民眾自國外攜帶電子煙及加熱菸回台灣就違規,海關會加強攔檢並移送地方政府衛生局裁罰,最低罰鍰金額為5萬元、最高可達500萬元,還會被要求銷毀菸品,不可不慎。
法制局表示,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以來,市府陸續收到有民眾遭衛生局裁罰後表示不服,向市府提起訴願,主張「自用」、「少量」、「未收取對價」、「不知法規」等說詞,均未被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採納。
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由於菸害防制法已有明文規定,縱使民眾提起訴願,也因違規事證明確,無法改變受罰並銷毀菸品的結果。 端午連假及暑假旅遊旺季來臨,民眾出國應留意並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不論搭乘飛機或郵輪,攜帶電子煙及加熱菸入境台灣都是違法,切勿接受親友請託購買,以免荷包失血又危害健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