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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明定「6類實質負責人」:受僱者及求職者受害可向勞工局申訴
為了更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勞動部近期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確劃定「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的六類人員範圍,如對受僱者及求職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若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這六類人員性騷擾,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最高處100萬元罰鍰。
在實務經驗中,職場性騷擾行為人非為公司登記的負責人,可能為董事長之配偶或握有實權的董事,或是位居公司要職高層。 而公司內部申訴機制難以維持客觀公正,可能發生對受害者二次傷害的情況。
對此,勞動部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列出與負責人責任相當的六類對象,賦予受害者直接向公權力求助的權利:(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林淑媛提到,去年共受理79件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其中22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佔27.85%。 負責人應以身作則,帶頭建立『零容忍』的職場文化。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職場性騷擾的防治,是企業誠信經營與永續發展的關鍵指標。 本次法規修正將『實質負責人』納入監督範圍,核心目的在於確保職場申訴機制的公正性,避免權力不對等導致受害者求助無門。 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必須重視且確實做到立即有效的改善措施,並以預防角度,積極建立免受性騷擾之友善職場環境,讓每一個受僱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工作環境。
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台諮詢。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
圖說: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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