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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工作法新制上路 中市增法扶資源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其中增加提供被害者心理諮商及法律扶助等資源。
勞工局指出,本次修法內容除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定義、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外,亦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及法律扶助。 為積極保護受害者,新法也新增多項措施,包含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就必須提供被害人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其中,僱用500人以上事業單位若因被害人請求,更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
勞工局表示,新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亦規定,只要受僱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就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且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也應給予公假。
勞工局說,本次修法增加勞工外部申訴機制,並強化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且提供被害人必要之資源及扶助,以期落實工作場域性騷擾防治工作,打造性別友善之職場環境。
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問題,可電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台諮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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