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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技術生勞動權益 中市府專案輔導事業單位
為健全並提升技術生之訓練環境,企業需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向主管機關報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每年實施技術生勞動權益保障訪視輔導計畫,輔導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確保訓練期間勞動權益。
勞工局指出,有關學生至事業單位學習,因適用法規不同,身分認定亦不相同,由於技術生、建教生、實習生及工讀生通常皆具有學生身份,實務上易造成混淆,其適用法規如下:
一、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其相關規範,主要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8章第
64條至第69條規定,亦有職業訓練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但同法第16條及第17條
規定不在此限)之適用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及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二、建教生:其主要規範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主管
機關為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三、實習生:其適用法規為「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
施辦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四、工讀生:適用「勞動基準法」,屬一般雇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主管
機關為勞動部及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勞工局說明,雖技術生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勞雇關係,但是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64條「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應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向主管機關報核,且技術生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職業災害補償等部分,均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局表示,市府每年針對備查技術生之事業單位,主動入場輔導訪視,就技術生之生活津貼、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部分輔導事業單位落實法令,期望透過專案輔導實質強化技術生勞動權益保障,得以在健全勞動環境下學習技能。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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