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位於 - 焦點新聞
|
禁售日本核食遭判駁回 中市府研議上訴
【記者曾志維/台中報導】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規定,台中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且日本國福島五縣食品不得在台中市販賣,但此規定去年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台中市府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認定,應由台中市議會提告、市府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可上訴;市議會國民黨團24日開記者會強調,不容蔡政府拿健康交換國際利益,要求市府提出上訴,並繼續稽查;市府則表示會審慎研議上訴。
台中市議會105去年12月通過國民黨團提案修正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販售日本核災五縣食品,且須標示產地名,違者可處罰鍰。 民進黨年2月意圖開放進口日本福島五縣食品,行政院在3月以「台中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憲法」為理由,宣告部分自治條例條文無效。 市府同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法院判駁回,可上訴。
國民黨團書記長黃馨慧表示,民進黨執政,遇到日本草莓農藥殘留超標,就放寬標準;越南毒牡蠣含諾羅病毒、重金屬,就叫民眾吃本土牡蠣,顯見對進口食安完全沒把關。 保障食安、沒有妥協空間,不容蔡政府拿健康交換國際利益,更無放寬標準的可能性,為了維護市民食品安全與健康,堅決捍衛食安條例,定會支持市府上訴到底。
李中表示,有TiKToK影片顯示日本販售核災區食品是採分開販售,且都有很大折扣,但連日本民眾也很少人購買。 如果中央不禁止販售核災食品,就算市府去開罰單也很可能被撤銷,但議會可以討論核災、農藥超標食品是否分區放置販售,並增列為自治條例條文。
市府法制局表示,行政法院駁回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台中市政府並未因本自治條例被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故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惟憲法訴訟法已於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地方自治團體針對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本得依法定程序提出救濟。
法制局指出,市府提出此自治條例是後,送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並由市府公布執行,市府依法應得代表台中市地方自治團體循序提出救濟。 法院認為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被宣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的見解,是否符合事實及法律恐有疑義,市府會再審慎研議上訴事宜。
圖說:中市禁日本核食販賣遭判無效,藍營議員同聲強調保障市民健康、食安絕不妥協。 (記者曾志維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