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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議會召開第20屆程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記者林富貴/花蓮報導】昨(19)日上午,花蓮縣議會召開第20屆程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這次定期大會的重點在於議會提出的兩項法案修訂,第一案:「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訂,是內政部來文請議會修正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以明確地方民意代表出缺的通報,健全地方立法機關正副議長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之處理。 第二案:增訂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第49條之一,由楊華美議員提案。
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表示,為落實議會監督之責,對於縣長及縣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適度課以到會報告之義務,以提升議事運作效率,兩案均順利列入第一次定期大會議程審議。 這次大會也收到花蓮縣政府提案,共計83案,其中財政1號提案,修正「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的附表,因縣府未經議會審議即自行公告廢止,衍生重大爭議,因此該案被退回,其餘提案順利排入議程審議。
圖說: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主持第20屆程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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