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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權 暑期工讀生適用勞基法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青年學子暑期透過打工累積工作經驗並獲取工資,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工讀生的各項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不因其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而有別,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影響工讀生勞動權益。
勞工局呼籲雇主僱用暑期工讀生時,應注意「打工五要規範」,包含雇主給付暑期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5,250元,時薪168元。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置備工資清冊並應保存5年,發薪時應提供工資計算明細給員工。
勞工局指出,雇主應依法於勞工到職當日替其投勞保、全民健保、就業保險及新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縱為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仍須強制為員工投保。 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工薪資6%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也不可從薪資扣除。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暑期工讀生同受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規保障,不因其為工讀生身分而有異,包含禁止性別歧視、防治職場性騷擾及提供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 若工讀生的工作時間屬於部分工時而非全時,則應遵循《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原則上其勞動條件應與一般勞工相同,僅部分假別(如特別休假、婚、喪、事、病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得按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比例計給。
張大春提到,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勞工局補充,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人員從事工作。 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者為童工,其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亦不得於例假日、午後8時至翌晨6時間工作。 若僱用15歲以上未滿18歲人員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也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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