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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學生暑期打工 雇主應遵守勞基法
暑假迎來學生打工熱潮,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僱用工讀生應注意「打工五要規範」:
一、暑期工讀生與正式員工相同,自今年1月起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5,250元,時薪則調整為168元。
二、雇主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出勤情形,置備工資清冊,並應保存5年,於發薪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給員工。
三、雇主應依法於勞工到職當日替其投保勞保、全民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全民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縱為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仍須強制為員工投保。
四、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提繳勞工薪資6%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也不可以從薪資扣除。
五、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
勞工局提醒,工讀生的勞動條件保障與一般勞工相同,同受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規保障;若屬於部分工時勞工,則應遵循《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原則上其勞動條件亦與一般勞工相同,僅部分假別(如婚、喪、事、病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特別休假等)得按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比例計給。
如雇主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事由欲資遣工讀生,不論屬部分工時或全時勞工,雇主均應依法預告、給予謀職假及給付資遣費。
勞工局表示,依勞基法第44條至第48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者從事工作。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若僱用15歲以上未滿18歲從事工作,除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亦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初次僱用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如不清楚如何訂立勞動契約,可參考勞動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如有其他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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