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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陪檢及陪產假增為7日 雇主應給假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產檢假」及「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前為陪產假)」,由5日修正增加為7日,且不論配偶是否就業,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營造更為友善的育兒環境。
勞工局表示,受僱者有產檢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配偶妊娠產檢、分娩的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另為擴大彈性工作時間協商適用範圍,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也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有關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的規定,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勞工局積極輔導事業單位落實相關措施,包含促進工作平等、協助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懲戒辦法及輔導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另也透過多元的宣導方式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也對表現良好企業辦理幸福職場表揚,打造台中市成為宜居的幸福城市。
勞工局提醒,新修正規定已正式施行,勞工只要提出申請,雇主就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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