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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開罰恐生爭議 民代促修法
【記者羅祥霖/台中報導】台中市府防疫表現朝野議員多持認同,市議員李中16日質詢指三級警戒時,中央政府僅頒佈特別條例發函要求地方政府針對未戴口罩等行為開罰,但市府相關局處組織章程未設防治傳染病等業務,罰金收入未符議會通過的法定科目,恐產生行政救濟爭議;建議速請中央釋疑法源位階,並對各局處組織任務、預算科目做適法性調整,或編列特別預算,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
李中說,依照憲法第43條,總統遇到新冠肺炎等特殊疫情,應頒佈緊急命令,但中央僅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似已產生了凌駕其他法令的問題。
李中指出,傳染病防治法在地方的主管機關是衛生局,台中市養工處日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開出一張罰單,但他翻遍了議會三讀通過的預算書,養工處並無該項業務也沒有未戴口罩罰款的法定「歲入」預算,他請研考會提供統計資料,發現還有經發局、都發局等其他局處也都有開出相關違反防疫規定的罰單,而其法源是市長依衛福部建議、在市政會議通過後的公告。
李中表示,市議會三讀通過的預算書是法律文書,法律位階應高於市府的公告,市政府若要其他局處協助衛生局進行防疫工作,應該要修訂相關局處的組織章程,並編定對應的預算科目,否則各局處沒有法定的執掌與歲入科目,又如何去收錢?難道自己另開一個「小金庫」?這會產生行政上的疑慮。
李中說,考量明年疫情恐無法完全結束,市府各機關若仍有協助衛生局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的必要,甚至直接開立罰單,市政府應趁疫情稍緩之際,函請中央釋疑法令的位階衝突,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
另為日後防疫工作順利推展,他也請市府思考編列特別預算,將各局處應協助事項載入組織章程,並依此編列對應預算,若有罰則亦應在各機關預算書列罰鍰收入,即便只列1元也算是「開戶」,才有執法依據。
衛生局回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中央法規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市府能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市府依規辦理分工,守護城市安全、團結抗疫。
衛生局指出依預算法第59條,市府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其超收款項依規解庫;另依「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設置依據及範圍」規定,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須依據收入的性質,將收入歸屬適當的歲入預算科目,因此,各局處未戴口罩的罰款仍可列入所屬「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
圖說:防疫罰單開立權責,市議員李中建議修法釐清。 (記者羅祥霖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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