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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應於30日內申報契稅 避免加徵怠報金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移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明:鄭小姐於今年1月5日將房子售予張先生並簽訂買賣契約,依規定應於今年2月3日前申報,張先生遲至今年2月19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 該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540,000元,那麼張先生除了應繳納契稅32,400元外,尚需繳納1,620元怠報金,即32,400元×1%×(16天÷3)=1,620元。 稅捐處提醒,民眾辦理不動產之產權移轉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荷包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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