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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財稅局長陳柏誠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記者吳淑華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市府財稅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其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 是以,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貼繳印花稅;惟若房東在房客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便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市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想節稅,可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方式交付款項,並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圖說):臺南市府財稅局長陳柏誠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記者杜尚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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