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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違規行為可能吃上二張罰單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有一駕駛人日前因變換車道時「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跨越槽化線行駛」遭舉發交通違規,不服裁處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一行為不二罰」為理由,要求只處罰一張罰單,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民眾敗訴,應維持原違規處分。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駕駛人因「一個往左變換車道的行為」,同時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跨越槽化線行駛」的違規行為,前者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義務」,而後者依規定應遵守「禁止跨越槽化線」的「義務」,由於這兩項「義務」並不相同,故兩違規行為數並非單一,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必須分別處罰。
經裁決處統計,常有駕駛人因短時間內密集違反不同違規事實而被分別舉發,去年(111年)來申訴的民眾中,因不同違規被同時分別舉發的申訴案件數約為6,388件。 裁決處指出,行車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依照道路規畫的標誌、標線及號誌行駛,多加留意路況,並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以免受罰,並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圖說: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跨越槽化線。 (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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