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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應有法定事由 資遣應預告並給付資遣費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統計,去年1月至今年3月,事業單位因未給資遣費、資遣費未給足,及未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給付等爭議遭裁罰30萬元者,計有7家,主因為雇主不諳相關勞動法令,致衍生勞資爭議檢舉案件。
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則依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而有不同,籲請雇主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雇主解僱勞工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二、適用勞退舊制勞工資遣費計算: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不滿1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三、適用勞退新制勞工資遣費計算: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四、契約終止後30內給付資遣費:如雇主依上開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如於5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最遲應於6月30日將資遣費給付完畢。
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除依照上開法定事由給付資遣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課予雇主提前預告勞工之義務,並給予勞工謀職假:
一、勞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應於10日前預告。
二、勞工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應於20日前預告。
三、勞工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勞工於接到雇主預告資遣後,每周得請不超過2日謀職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若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便終止契約,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事業單位若未足額給付資遣費或未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為避免觸法及影響勞工權益,事業單位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務必審慎處理。
如有其他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竭誠提供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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